办理北京市排污许可证很有能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第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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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镇排水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排水设施能力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是这些进步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是很不够的,内涝防治、管网建设与维护、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以及再生水利用等这些“十二五”规划中的建设任务还需要政策支持和大量物力、人力等社会资源的投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向平说:“近些年,国内外城市发展中遇到的城市内涝,水环境恶化,城市供水紧张等一系列的挑战已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这些对于我们认识城市排水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怠慢性更有了直接的感受。”他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一个系统的公共服务事业,它的源头连着居民、机关、企业;中段又在城市地下铺设着的遍布各个角落的雨水和污水收集与输送管道;末端还有污水与再生水处理以及河、湖和工农业、园林、市政杂用等各类用水设施,关联与服务着城镇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在法规的支撑和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系统地规划和管理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城镇基础保障作用。总之,《条例》的颁布对全社会提高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认识,整合更广泛的社会资源继续推动行业进步,依法推进城镇排水事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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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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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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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检查时,(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