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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丢失需要补证

发布时间:2020-03-09 1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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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更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7.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8.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50元人民币。


  五、查收商标文件


(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


(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文件发至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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