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规
依据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这也意味着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将取消设置审批。此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需要首先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包括了大小14项内容;取得设置审批后,还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近10项相关材料,经过公示、审批合格后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根据最新的《通知》,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由原来的“提交材料-取得设置审批-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四步走简化为“提交材料-取得许可证”两步走,而且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除此之外,《通知》还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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