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指点兔!
[全国]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14 10:41:43
浏览:609

取消高企资格?通过了认定也不能松懈的原因是......

       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获得高新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还会享受到国家高额补贴。
 
       但2017年1月11日,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却颁布了《关于取消广州飞歌汽车音响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并以偷税骗税为由,取消11家广州公司企业高新技术认定资格。2016年新修订的《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明就已经取消了对偷税骗税的规定,为何还会因为发现偷税骗税而被取消资格?这不是欺骗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感情吗?!
 所以,想知道怎么回事?且听小七仔细与您分析
请看↓↓

       其中11家企业包括广州飞歌汽车音响有限公司、广州锐得森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看吧,辛辛苦苦“几十年”,好不容易坐享其成了,*后却因为涉嫌偷税骗税一夜回到解放前了吧!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家都往往忽略了一条。
 
       2016年新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而这11家企业毁就毁在了这个《工作指引》了!↓↓
 
       这则《工作指引》除了规定172号文件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仍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规定了“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被查处的11家广东公司不仅于规定时间内涉嫌偷税骗税,还于规定的时间被有关部门作出偷税骗税处罚,满足《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11家涉嫌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并于5年内不再受理以上企业的认定申请。
 
       小贴士: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因此,别以为不查偷税骗税就高枕无忧了,只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过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然会被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而一旦取消,国家认定机构就会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将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更严重的话,还会延迟企业上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新旧对比: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与企业的纳税状况没有关系,却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密切相关。许多创业者虽然在某些领域是行家,但在税收方面却只是略知一二而已,又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对“偷税”的定义既没有区分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也不区分损害程度,税务人员主观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等原因,企业就更容易因为对高新认定政策把握不准或意外的会计失误等因素被认定为偷税,或是缴了成百上千万元税款却疏忽了几千元被认为骗税,而受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惩罚。而以上也是2016版《高新认定企业管理办法》出台的原因。


       依法纳税本就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何况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更应该规范纳税行为,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有舍必有得,有取必有失。辛辛苦苦通过了认定,就要更好的珍惜,千万不要做傻事了哈~另,出台新规定时候,千万别忘了细则!!!!



免责声明:该文章内容及资源由会员发布或转载,本站仅提供空间服务;如涉及侵权(版权/著作权/肖像权/商标等)请联系信息发布者删除,如需平台帮助请联系QQ:505857069,相关法律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

© 2020 指点兔

粤ICP备18159886号 深圳市起兴互联网络有限公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