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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和新设流程

发布时间:2020-09-11 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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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和新设流程 

一、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流程条件: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的,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四、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需要的抓紧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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