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北京资产评估公司的流程要求费用?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有五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有八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出资证明。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内部管理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