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对出资股东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能力要求,目前根据以往案例,潘:一叁伍二一九零九零八五,要求如下:企业股东必须是自有资金出资,不能过桥走账,需要提供资金来源以及未经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打个比方,比如 北京某某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协会的要求最低实缴25%以上,但是按以往经验 最好要实缴到30%左右,股东出资300万现金,提供资金来源,未实缴的部分提供7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能力证明,
证明可以补齐剩余7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佳资产形式:非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或理财账户资产等)+固定资产(房产)。其中,银行存款、理财账户资产需结合因半年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说明资产来源;房产需提供两套以上,若存在房产抵押,需提供抵押情况证明材料(抵押金额、还款情况)若为法人股东的,且出资来源于营业收入,可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及资产负债说明或上层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
【关联方定义】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关联方同业竞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严禁规避关联方】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