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基金会注册流程
基金会的资产不得少于1美元或其他任何等值货币。基金会在注册后即可投入初期资产。有别于其他基金会司法辖区,塞舌尔基金会不强制要求在章程中说明其委员会成员名称,或在注册处存档有关资料。这有利于保护隐私,因为存档的章程会作为公开信息而被搜寻。同样,基金会受益人名称也不必在章程内说明或于注册处存档。基金会创立人乃在基金会章程上签署的一方,可代表自己或他人,并把初期资产投入基金会。因此,基金会允许委任代理创立人。与其它基金会司法辖区一样,章程中必须说明创立人姓名。由于基金会章程需要在注册处存档(资料对公众公开),因此为了加强私隐,一般情况下会使用代理创立人。
基金会章程必须在注册处存档,但规章则不要求存档。基金会必须有章程,而规章则可选择性采用。基金会一般会使用规章来确保其受益人及权利分配等事宜的不被公开。
基金会可选择委任保护人。若有委任保护人,其将具有限否决权,于某些特定的基金会决策时(例如增加或取消某位受益人或顾问)需要得到保护人的预先批准。同样,在基金会章程或规章中可规定创办人或其他人拥有某些保留权,例如有权批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有权委任或解除顾问、保护人及受益人。基金会创立人可通过章程或其它书面工具,将其作为创立人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权力和义务转移给其指定的人选。
塞舌尔基金会资产是基金会的专有财产,这代表其创立人和受益人均不享有基金会资产所有权。当基金会创立人向基金会投入资产,该资产即成为基金会的专项资产,不再属于创立人。基金会资产在根据规章规定进行分配前,不属受益人。《基金会法》通过下列各项,加强保护基金会资产:
1.条款保护塞舌尔基金会免受创办人的债权人处置,当中包括即使有确凿举证(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而非可能性较高者),有关索偿之限期为两年;
2.不包括国外强制承继权法;
3.对于没有施加限制,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分配给受益人的资产,条款规定保护基金会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
4.可以限制受益人获取资料的权利;及条文可以规定,若受益人对基金会的资产转移或分配有所不满,其资产所有权可被剥夺。
基金会将豁免缴纳塞舌尔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社会保障资金及印花税。然而基金会必须对账目进行如实记录并妥善存档,委员会认为此举可以如实反应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但是塞舌尔并不强制要求基金会每年进行审计或申报财务账目及其年度收益。《基金会法》也容许外国基金会在塞舌尔续存,以及塞舌尔基金会至国外续存。《基金会法》还容许两个或以上的基金会整合为一个新的基金会,以及一个基金会与另一个基金会合并。
基金会名称(一)基金会的名称可以是任何语言文字(如中文),只要它是由一名官方的英文翻译陪同翻译的。(一)基金会名称的直接翻译不反映其含义的,由注册代理人将其名称表示为真实、准确的注册官。基金会的名称应以"基金会"一词结尾。 130人员要求 1890创始人——塞舌尔 IBC 或个人7296受益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以全名列出(根据护照)议员——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委员会——至少有一名议员。受益人可以是议员保护器-可选。类似于合规官
注意事项
基金会的持续时间-客户可以指示您是否希望基金会无限期地继续或在某个时间点结束。
会计记录——会计记录要求每年向注册代理人提交一次。法律要求基金会保存会计记录,如果它们保存在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它向注册代理人确认保存此类记录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