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山东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法人变更风控变更
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变更、其中,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详情电话咨询沟通。
一)说明:
机构类型不可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需进行“注销登记”,之后重新申请。但是业务类型仍可在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管理人当时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可以申请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材料清单:
提交变更申请书,说明原因,变更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与系统中填报应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出资人变更
出资人变更包括新增出资人(自然人或机构出资人)、修改出资人(对已经存在的出资人)和删除出资人(对已经存在的出资人)。
新增出资人变更(不涉及控股股东)
注:不涉及管理人控股股东的出资人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此,法律意见书中还需对该等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就该点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按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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