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
实施依据:
1.《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以30万元。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以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5.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导游人员不少于3名且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核发旅游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