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典当行以及转让现有经营典当行
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1000万元。2.经营住所。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4.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
目前手上干净的典当行,连实体店铺一块转让了,店铺面积300多平,装修都是按照典当行的要求合格验收,桌椅板凳齐全,接手即可经营。手上典当行正规经营,没有乱七八糟的事,账目齐全清晰,有部分业务也可以介绍给新的买家,只希望诚心做这块的朋友前来洽谈收购事宜。非常干净的典当行转让了,希望能早日达成合作!
本网所有信息先审核后上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