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新注册设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X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1、私募基金壳公司转让流程:
交易的双方初步沟通好后,邀请第三方独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壳(后称转让方)进行尽调。会涉及到,转让方的经营范围、工商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股东征信有无不良记录、壳公司是否有发行过往基金产品,该基金产品的运营状况,财务走账流水。
此外,与之对应的受让方,则会针对法人的从业资格、是否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股东出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机构等多个事项进行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