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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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许可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护 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针灸科(或推拿科)为必设科室;中医外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骨伤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中医医师,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中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少于5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设手术室的,应位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室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分开设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能满足临床药学任务需要的相应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性病、医疗美容、计划生育手术、精神病等医疗项目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