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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诊所设置要求以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2-11 17: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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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诊所设置要求以及办理流程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卫计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置1到4个诊疗科目。根据《设置标准》,诊所的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另外,还至少要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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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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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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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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