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设置标准》,诊所的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另外,还至少要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申请流程: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深圳市卫计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置1到4个诊疗科目。
一、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