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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个人一笔劳务报酬,竟然出现了6个税务误区!

发布时间:2020-05-20 09:35:14
浏览:589

误区一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

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参考2: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误区五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误区六

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4日互动留言“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解答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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