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备案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
“金交所”一词是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称,是指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种。主要功能是基础资产交易、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信息咨询服务。金交所的股东,一般由地方政府本身(如地方国资委)、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构成,且政府往往扮演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角色。
从其发展史看,2010年5月,天金所和北金所诞生,成为最早的两家交易所。之后,地方性的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由各地金融办直接监管,并对金融资产交易所出台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
2011年后成立的金交所,大多都没能够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名称获得工商注册,而是换成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股权交易中心等名称。
其实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的权限和功能是一样的。只不过通过Guo.务院直属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被命名为交易所,由省级政府审批的,通常起名为交易中心。
金交所在全国相对稀缺。截至18年8月,全国有67家场外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包括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和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目前应该会超过这些数量。如果在天眼查app查询,名称中带有“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字样的公司近万家,但基本都不是金交所,请擦亮眼睛。
目前金交所的主要交易模式是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定向投资计划。
2018年1月的《商业银行委托Dai.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银行资金通过资管产品输向企业的路子,因此各大融资方和金融机构转向了金交所,挂牌发行固收类直接融资产品,以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量,大多属于直接融资。定向融(投)资计划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性固收产品。
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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