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成都地区范围内专项审批旅游许可证旅行社设立业务许可申请指南?
实施主体: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承办机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制;20个工作日
行使内容: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审批
办理结果: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申办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高新区,武侯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温江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彭州市,都江堰市,简阳市。
办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2部以上的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股东信息;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办理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系统内完善基础信息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营业场所证明
4、场地租赁协议
5、法人履历表
6、申请单位企业章程
7、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8、旅游责任险凭证
9、导游信息,劳动合同
旅行社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单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科室管理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打印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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