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光师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提前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在每次考核前15天以上组织考生报名,于考前一周截止报名。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原《技术等级证书》(不含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和资历证明,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和成果的资料,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指定的地点报名。逾期报名和不到指定地点报名的无效。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报考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且证件齐全的,准予填写报名登记表,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及存根应贴本人近期(一年以内)二寸免冠照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对持假证件报名的,将其假证件扣留,给予警告,并记录立案,取消其一年的考核资格。
(四)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工种等级的特点分别规定应考人员的最低限制人数。每次考核报名人数超过最低限制人数以上的,方可如期进行。如不足最低限制人数,应取消此次考核,也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与其他鉴定所联考。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于报名结束后的两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调配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察考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