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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与监事会工作实务

发布时间:2023-09-28 07: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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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与监事会工作实务 
【举办单位】北京曼顿培训网
【培训日期】长期开班,欢迎咨询     【培训对象】各单位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成员、企业内审人员、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2023年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一年,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制企业的监督制度将做出调整,哪些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哪些公司将仍然要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如何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设监事会的公司将如何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效能?为什么监事会依然是《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构,这都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治理实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监督制衡和股东监督制度,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实务效能。在“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中,正确定位股东监督的治理功能,提高监事会行使代表股东的监督功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在企业数据化转型的新时期,把监事会监督履职与各专业监督形成互动协同的大监督体系,提高企业监督的有效性?为了满足大家学习、研讨与交流的需要,推进监事会制度建设和提高从业人员实务操作能力。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和运转实务
1、国企大监督体系建立的背景
2、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政策依据
3、新时代国企大监督体系,有几位一体?
4、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模式有哪几种?
5、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6大原则
6、国企大监督体系运行机制有哪些?
7、依法治企与大监督、大合规
8、国企大监督体系,从三道防线到两道防线
第二部分:《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监督制度的调整
1、公司制企业监督制衡机制是重要的治理原理
2、《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公司治理制度的调整
3、《公司法》修改草案明确哪些企业不设监事会
4、《公司法》修改草案规定哪些企业可设监事会
5、《公司法》修改将对公司监督机制发展的影响
第三部分:监事会依然是《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构
1、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新要求
2、国企分类改革和股东监督制衡机制的选择
3、集团管控和母子公司监事会协同防控风险
4、各种类型监事会监督典型经验和实务案例
第四部分:检查公司财务“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对称是检查公司财务必须的前置条件
2、检查“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3、五种主要公司财务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
4、现代审计技术在检查公司财务中实际应用
5、解读“三张财务报表”问题的类型和方法
6、掌握检查财务“五种方法”常用分析工具
7、检查结果成果如何加强与董事会经理沟通
8、大数据应用规范信息披露“打造阳光国企”
第五部分:《公司法》规定如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者监督
1、如何“管住钱、看住人、高砌制度的防火墙”
2、监事会监督公司高管职务行为的标准和方法
3、股东监督与“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无缝对接
4、监事会的合规监督职责如何与内控制度衔接
5、发挥监事会履职监督在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6、写好监督报告评价管理者履职发挥制衡功能
7、监事会与国资监管以及其他监督的协同互动

【费用及报名】
1、费用:培训费3800元(含培训费、讲义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报名咨询:鲍老师
3、报名流程: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4、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5、详细资料请访问北京曼顿培训网(每月在全国开设四百多门公开课,欢迎报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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