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
(1)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同等免税政策。
(4)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供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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