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律师事务所出具可持续经营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对首批异常私募下发红头文件,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首批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本次通知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经营异常机构,主要是《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第(四)、(六)两类经营异常情形。
第(四)类“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的情形”,中基协的通知:《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无在管私募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应当向中国投资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类“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中基协通知:根据中基协〔2022〕37号文要求,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中国投资业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私募管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上上述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不同之处
本次《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109号)是中央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私募行业自律监管部门联合“构建监管合力”清理整顿私募行业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实践,迈出了打击乱私募、出清伪私募的实质性步,是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与以往不同,管理人在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的要求和公示也有所不同,上面是本次通知异常机构和曾经的《三?二七公告》的相关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