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7 日晚,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含了五大重要调整,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一是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结合新《公司法》和相关规定中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要求,证监会将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需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二是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增加与调整: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使其与新《公司法》更好地衔接。这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权益。
三是独立董事规定的调整: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进行调整,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通过这一调整,有望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制衡作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是文字表述调整: 包括将 “股东大会” 修改为 “股东会”,以及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此类调整虽是细节性的,但有助于使相关规章制度的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不一致而产生的理解偏差和执行问题。
五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证监会拟予以废止。这将使监管制度更加简洁、有效,避免重复和矛盾,提高监管效率。
此外,证监会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如何执行新老规则,都做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
此次证监会的五大调整,是在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这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也反映了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通过这些调整,有望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应密切关注相关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