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要求,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医师资格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即核定为美容外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外科专业、眼耳鼻喉科专业、口腔专业(仅限口腔颌面外科)、儿科专业(仅限儿外科),核定为美容牙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口腔专业,核定为美容皮肤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核定为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并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管理。
对已经我委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机构需重新进行专业核定并提交备案管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医师定期考核,注重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 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 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 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 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医学教1年以上,或在三甲公立医院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5、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可以直接从事医疗美容 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但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称主诊医师是指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