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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20-02-07 16: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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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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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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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一、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二、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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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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