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诊 所
定义: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的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
(三)护士配备。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心电、病理、医学影像)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不少于40平方米;在建筑布局要求开设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不少于10平;观察室不少于15平)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以上)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010年版本为4台以上,职称要求为主治医生以上)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新增院感防控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010年版本为不少于9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医学影像)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