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高管信誉良好,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三、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董事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