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二、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办理条件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原件;
(4)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企业章程、技术、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非专业注册技术人员( 9 人)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工程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共 9 人【照明工程 3 人、建筑 1 人、电气 2 人、概预算 1 人、结构 1 人、其他 1 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原件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原件(应体现缴费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验证编码等内容,以备查验);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事业编制的主要技术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档案材料;
(9)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企业投入的技术装备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