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一)基金会的财产属性。基金会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财产既不属于国家的、也不属于个人的、也不属于集体的。基金会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属社会所有,基金会是代表社会行使所有权。因此《基金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地侵占、挪用和毁损基金会的资金或者财产。
特别强调的是,有一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捐了财产到基金会后,他认为财产还是他的,他认为有权利可以调动这笔钱,这个是绝对禁止的。捐赠行为发生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在分类上属于社会团体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合法财产。
(二)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
(三)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应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取消“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问题
慈善组织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也不是一种新设的社会组织类型,而是在现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基础上,从慈善宗旨角度按照设定的条件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性质进行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是慈善法所称的慈善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就不属于慈善组织。
(一)目前的基金会基本都属于慈善组织,都要纳入慈善组织管理。对于2016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基金会,登记的同时给予慈善组织身份。存量基金会(2016年9月1日前登记),符合条件的,须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二)慈善法规定了慈善募捐必须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在慈善法施行以后,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就不能再开展募捐了,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要开展公开募捐,也要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规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四、基金会办理注销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一)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