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的私募管理人该如何处理
经营异常私募机构如何应对?对经营异常私募机构,中基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进行整改,要求私募机构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发表意见。如果能在3个月内提交能让中基协接受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且整改的结果符合登记规定的,可以保留私募管人资格,否则予以注销。
对在经营异常私募机构任职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来说,面临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稍有不慎会被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行业禁入。
判断此次的监管清理将会常态化制度化,那么有如上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机构及其高管员工对此不能不重视。也建议目前经营正常的私募机构要开始重视内部合规经营问题,千万不能掉于轻心。
私募机构面临经营异常怎么办?请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何整改到符合登记规定?这也不是普通的机构能够搞得定的,欢迎探讨!
2022年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对私募机构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不少经营异常私募机构就收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这是继中基协发布《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关于私募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关于加强私募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之后,对异常经营私募机构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的监管清理,将让私募机构进退有序,加速优胜劣汰;让假私募、伪私募和空壳私募无所遁形,对私募行业的规范合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经营异常私募机构数量仍不少
在过去野蛮生长时期,私募监管处于政策空白期,各种背景的人士和机构怀着不同的目的,涌进私募行业。假私募、伪私募、空壳盛行,败坏了私募行业名声,挤占了真私募的生存空间。随着近年来私募监管趋严,假私募、伪私募和空壳私募机构有所减少。
据中基协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底,存续的私募机构24610家,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机构15012家,私募证券管理机构9069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机构9家,其他私募管理机构520家。
但这存续的近2.5万家私募机构都是实实在在地经营吗?那也未必。虽没有具体数据,但估计仍有不少的假私募、伪私募、空壳私募混迹其中。尤其以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为甚,登记为私募证券管理人的次之。随着老产品到期,520家其他私募机构,基本也处于空壳状态。
什么是经营异常私募机构?
那么,什么是经营异常私募机构?根据《通知》的规定。有如下7种情形的都属于经营异常私募机构。
1类 私募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公告》所述情形的 要求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3个月内未能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予以注销。能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且符合登记规定的,恢复正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注销。 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2类 根据《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 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将中止相关程序。无在管私募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登记。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不符合要求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的,以及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将注销登记。 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行业任职。
3类 仍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 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4类 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的情形。 已不得新增展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5类 在管私募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的情形。 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时,应完成新私募备案。且需在AMBERS系统上传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完成的书面说明文件。
6类 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将注销登记;若认定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采取自律措施的,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类 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 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总结分析以上7类情形,造成经营异常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是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如第1类、第6类。
这部分私募机构比较复杂。有些原本是正常经营机构,由于自身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涉及P2P爆雷、民间借贷、私募爆雷、地产财富爆雷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失信被执行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营异常,如第1类。也有些本身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如涉及操纵股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构认定为经营异常,要求处置的。如第6类。
二是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如第2类、第3类、第5类。
此类私募机构,有些从开始就没打算好好经营的,注册登记也是赶时髦。发了保壳产品后,就不管不顾,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连基本的信息报送也做不到,如第2类;或长期消极应对监管,连展业状态都不明朗,如第3类。
有些原本是打算好好经营的,但限于募资、投资和管理等能力的欠缺。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门槛提高,内部已分崩离析,高管员工已各奔东西,处于缺乏有效管理的状态。老产品到期后,没有能力成立新产品,如第5类,只留下私募管理人的空壳。
这样的私募机构数量也不在少数,占用了社会资源,又没有产生社会效益;但也没有违法违规,也没有理由去注销它,这也让监管部门拿它没办法。
但无论如何,这样的私募机构已不符合持续经营的登记要求,中基协这次下重手进行清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监管政策调整造成的。如第4类。
2018年初,中基协全面停止偏离“投资”本质,从事“明基实贷”等伪私募业务的产品备案。其他私募管理人遭受重创,新增业务停滞。
最高峰时,其他私募管理人有700多家。随着老产品到期,剩下的520多家其他私募管理人也基本处于空壳状态。要么注销掉,要么按登记要求,重新登记成私募证券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这次,中基协给其他私募管理人明确指明了出路。
经营异常的私募管理人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