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 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一、资产评估公司资格审批条件:
广义的 资产评估是指一切对于资产估价的行为包括企业内部为补偿和会计报告而进行的评估。狭义的资产评估是在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流动和企业重组等特定行为下对资产进行的 评定估算。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
二、资产评估公司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限为超过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止从事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不满3年(不含刑事处罚);
6、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注册未被批准或者撤销的,自不予批准或撤销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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