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估值报告的委托方和使用者。估值报告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国有企业对其使用尚不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不断增长。并且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变化,国.务.院特强调国有企业应走增资扩股的改革之路,因此大批国有企业走上了增资扩股的道路。《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这些变化使得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股权价值评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股权转让交易中,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公司各项资产及股权本身价格的公允性、客观性,都会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等标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买卖相应股权。
那么,若交易中完成后,当一方认为股权价格不合理,偏高或偏低,可否以股权价格未经评估,构成合同法五十四条的“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转让协议呢?
1、企业无房产土地但是提供了评估报告;对企业设备、材料、投.资等进行了评估,其中对外投.资发生减值;2、企业提供的三年财务报表收入较高,账面一直赢利,但是2014年1-2月发生较大数额亏损;3、企业提供评估报告基准日是2014年11月底的评估结果;4、企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列明股权转让基准日。根据分析结果,初步认为该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由于是关联关系,股权转让没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办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价值评估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评估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国有企业的出售、合资合作、破产清算到企业兼并收购、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真实价值的分析,以及不同投.资主体之间进行的各类资产交易,这些都会涉及到股权价值的评估。
我国资本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处于不断的发展中,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和资产剥离等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对资金有着迫切的需求,如果缺乏必要资金的支持,就很有可能错失发展良机。作为一种商品,股权交易的市场对股权价值评估有着强烈的需求,评估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着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也关系着企业股权融资的顺利与否。
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对少数股权折价和流动性折扣,绝大多数评估机构只是在报告中披露,并未进行具体量化。该种处理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而使评估报告面临较大的风险。本文从现金流和折现率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少数股权折价应主要从现金流和折现率中进行量化调整,而缺少流动性折扣主要从折现率中进行量化调整。并提出了确定少数股权折价和缺少流动性折扣的量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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