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全国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同时第八十二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中心与全国有关单位合作,常年从事以下特殊工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7、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