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应当在工商年检有效期内。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任职文件行文应当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人员未变动的不再重新提供。
4、四部门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未变动的不再重新提供, 有变动的按初次申请要求办理。
5、企业在册有职称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人员未变动的不再重新提供, 有变动的按初次申请要求办理。
6、开发项目相关文件、文本:1、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受让人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协议”); 2、规划许可; 3、施工许可; 4、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可提供竣工备案汇总清单); 5、销售许可。以上材料不需全部提供, 只要能说明有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以及在销售项目即可。
7、企业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