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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特种工程资质转让【特种结构补强资质】

发布时间:2021-06-30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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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意见2007年4月13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下达<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专项资金>的通知》(川建建【2007】660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培育和发展一批现代高技术的新型建筑结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作出特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和有效期2007年4月13日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均应由作业人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获得许可证后,从事特种作业(包括装备化学、放射性、核工业、火灾危险环境和作业环境监测、作业场所维护管理等)的作业人员,可在其考核年限内参加特种作业考核。2007年4月13日前已参加过特种作业培训的企业,如企业名称变更、资质降低等原因未能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资质的,可以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备案,经备案后,继续以相应的资质申请。二、增补申请条件中的“初级工”要求与注册资本、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规定一致,不但要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建设部规定的,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建设部规定的,即工程系列中的安全、资质(第十六条),除特种作业(如焊接作业、复合作业等)须由企业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作业(如清理、修缮作业、临时占用场地等)须由作业单位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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