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主要的经营范围就是文物相关的销售经营,如有需开展文物销售的经营活动,则需要办理文物经营许可资质也称为申请文物商店设立批复许可。依法设立的企业向北京市文物局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可购买、销售下列文物: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经营的其他文物。
文物商店不得购买、销售下列文物:
1、中国境内的出土文物、水下文物、田野石刻、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2、法律规定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4、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流通的文物。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应当满足的要求和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法人及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明;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2、文物商店申请表及文物商店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各一式三份)。
3、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4、5名以上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职称证明,并出具聘任合同;
5、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北京市文物局审核。文物商店需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申请文件、《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文物清单及图片等材料,于每年一月、七月进行申报。 第六条 北京市文物局依法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允许销售的决定,不负责出具年代鉴定结论、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未经北京市文物局进行审核的文物,文物商店不得销售。
文物商店的设立主要是文物经营许可的取得,取得文物经营许可的公司才能依法经营文物商店,文物商店的许可批复办理涉及的审查流程较为复杂,办理方案在规划上也需要考虑颇多,好的办理方案才能更有利于节省办理时间及费用,让审批流程更简单快捷,如有需文物经营许可办理可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