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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成都市图书零售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09 0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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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成都市图书零售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零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下面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出版物简介许可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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