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修复异常记录诉讼记录行政处罚的修复流程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并提前终止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
修复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但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的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归集以及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统计和发布信用修复相关信息。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等执法部门负责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已届满;
2.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3.作出信用承诺;
4.近3年内未发生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
5.近1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
前款所称故意不履行承诺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产生同类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