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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公司减资要求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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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公司减资要求条件。搜索苑佳俊

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对减资程序进行了简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持申请书、承诺书,快可在20天内办理完减资程序。

按照该规定办理减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时间条件。必须在202471日至2027630期间,也即过渡期内办理减资才能适用该规定。

二是减资的内容。公司减资必须是减少应缴注册资本,而不是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举例来说,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已经实际缴纳注册资本50万,认缴50万。公司如果想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减资,那么,只能减少认缴的金额,也即在50万认缴的金额内减资,而不能将注册资本减少到30万,低于之前已经实缴的资本;如果要减少实缴资本,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

三是债务情况。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方可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减资。如果有未结清债务或债务高于实缴资本的,不能按照该规定的程序进行减资。在此特别强调一下,如果公司存在债务且注册资本全部为认缴,那么,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减资。

四是全体股东和董事作出承诺。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只有在全体股东和全体董事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才可能按该规定的程序进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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