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⑴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⑵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⑶因吸食、注销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⑷因卖淫、嫖娼曾被除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以下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要的资料有: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3.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4.营业执照副本。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表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7.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没说明。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为合法出版物的声明,合法购买的发票。
10.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已制定承诺书(至少包含:所有工作人员编入安全生产工作组,并明确分工情况;企业内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