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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资质怎么办理,有5个不同分类

发布时间:2021-08-17 0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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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资质目前主要有五个分类,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评估这五类,每一类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个类别能承接的业务范围都不同,办理的时候按自己的需求来办就行,实在不明白就找靠谱的代办公司,像成都金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这办理的人就挺多的。欢迎来电咨询(金典)程老师。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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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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