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法规法律禁止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文物商店
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获得职务;中级以上文物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
3.文物保护的位置、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理由;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登记表;
4.注册资本验资证明;领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表及职称证书。
行政程序:
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社会分配文物管理处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分局行政领导做出初审决定办公室将决定交给申请人
宣传方式:
网络、宣传栏等。
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员工职称证书、经营地址等资料均由法规法律规定
代理机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文物鉴定、寄售银行等特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