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之后又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事项先后发布了十五项解答, 2018年又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示》,从登记备案材料、运营设施、管理制度、高管、名称及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首只产品备案等方面进一步做了强调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1、信息虚假、重大遗漏。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出资人业务冲突。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2019年主要是在登记须知后实施的,与以往精神一致,中基协会重点审查信息真实性,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2018年12月份发布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协会的意图是进一步穿透到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包括以往申请机构的业务兼营情形,预计在将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以往申请机构业务是否曾经兼营或者依然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是协会的关注重点。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协会不予办理登记,则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想成功登记,必须避免信息虚假、信息遗漏等常规问题,务必保证材料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出资人背景务必符合登记备案须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