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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要点大全

发布时间:2022-06-27 1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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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之后):私募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的基本信息:名称、架构(应为母子、应有平行)、类型、注册地(如有)、募集规模、认缴出资额、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的存续期限、联系人和联系信息、托管人(如有);

  2.管理人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管理人在中国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的投资信息: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的募集期限:应载明首轮交割日以及交割日事项(如有);

  5.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费用承担方式、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之后):单只私募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之后):私募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之后):私募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净值和份额总额;

  2.的财务情况;

  3.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触发巨额赎回的;

  9.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事项的;

  1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管理业务、财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之后):披露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07风控有效性

  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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